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户外服装制造商标侵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户外服装制造商标侵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剪辑影视片段算侵权吗?有什么后果呢?
现在有很多自媒体发布这样的短视频,至于侵权不侵权先放在一边说。
某一部电影进行剪辑传播肯定要经过拥有版权的人许可,大公司肯定不敢开这个头,所以自媒体有很多直接就拿来剪辑用了,拥有版权的就算去讨个说法那犯不着也不是大公司,也不会去打官司,按照中国人的人情世故,还怪你上纲上线,前段时间视觉中国不就是这个例子吗,只不过视觉中国的作法太另人反感。
首先这个问题涉及到的是著作权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者享有署名的权利,并有按照与制片者签的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中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的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其次著作权人基于一部作品享有以下著作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置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心有的其他权利。
最后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大家好,我是小贾,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我个人认定中,独创性是短视频认定作品的难点,现阶段短视频创作,内容同质化严重,制作门槛低,一部分短视频是基于模仿,有的直接抄袭,并不具有独创性。而对于具有模仿性质的短视频,并非都“一竿子打死”,在判断层级上,首先要区分模仿的内容是否属于公有领域。如果模仿的仅仅主题,因主题还未满足具体的表达,属于思想层面,并不受到著作权法调整,此种类型短视频如体现出了其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应具备独创性。就“快手公司”的“PPAP”短视频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虽涉案视频存在对原曲视频的模仿因素,但比较两个视频可以发现,涉案视频的舞蹈动作幅度和变化速度快于原曲视频,其与音乐配合,产生了更为谐趣的表现力;另外,涉案视频除音乐和表演者自身的演唱和舞蹈动作之外,使用特效搭建了表演场景、制作了与歌词中出现的水果相对应的动画,并设计了表演者动作重影、千手观音式动作、地裂式退出等效果,整体而言较原曲视频更为丰富和本土化,体现出了承载作者个性的安排和设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从著作权法中的几点来看,允许剪辑影视作品的范围还是相当宽松的。一般视频作者们剪辑的作品基本都属于二次创作,这意味着其作品有自己原创的东西,而不是一味的剪辑抄袭。 例如一些鬼畜视频、盘点视频及电影推荐等基本都属于评论类型的。其中引用的视频素材是为了表达某一观点或者是为了说明一件事,所以这种剪辑应该不属于侵权行为。 但是有些视频创作是否合法就有点难以界定,例如一些视频自媒体XX分钟看一部电影。虽然视频是“精炼”过的有自己组织语言,但视频中引用的篇幅太大以及含有剧情透露成分。这就产生一个问题:这种用法是否属于“适当引用”? 2018年6月7日,影音平台KKTV、电影公司“又水整合”、迪士尼等5家公司,不满谷阿莫制作的“X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未经许可使用来源不明影片并重置而提告侵权,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谷阿莫未经授权违法使用电影片段重置,将他起诉。 台北地检署调查整起谷阿莫事件之后,认为他的确是没有经过授权,也就是违法的情况下使用电影片段重制,这样的行为已经涉犯《著作权法》,因此依法起诉。 谷阿莫被起诉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方买了几部影视作品的版权还没上映,而被告谷阿莫就“快速”带他的观众看了一遍,影响了别人的利益。 虽然大多数剪辑影视作品的条件非常宽松,但是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还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在自己的视频里说明下来源是一个非常的好习惯,还没上映或上映中的电影最好不要大篇幅引用,以免吸引相关利益者的仇恨。
不知道你是否是要做影片剪辑的自媒体,现在自媒体是新兴行业,门槛低,基本上每个人都可以做。网上有着大量的混剪视频,网络解说视频,针对这一情况,自媒体人未经视频版权方授权就擅自剪辑是侵权行为。
举一个例子
迪士尼告谷阿莫侵权
经常看视频解说的人相信对谷阿莫并不陌生,他的“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在网上走红。他将剪辑好的视频,通过视频解说的形式传播到各平台,赚取流量,还在解说视频中植入广告属于商用,侵犯了迪士尼的利益。
1、谷阿莫在讲解视频按照自己的理解重新介绍电影故事情节,严重一点,就可能歪曲情节,这是很容易触及版权的。
2、有些电影还未上映,谷阿莫就讲解完了,虽然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的流量,但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版权方利益。
3、迪士尼是全球比较注重版权的大公司,一些谷阿莫讲解的视频在YouTube上出现,一个拥有上百万的粉丝怎能不引起版权方的注意。
2019年7月底谷阿莫遭到了迪斯尼等5家影视公司控告侵权(应该是要赔偿的)你若有兴趣可以查一下新闻了解一下。
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呢?就是作者通过互联网等媒介传播作品的权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户外服装制造商标侵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户外服装制造商标侵权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